一、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首次提出了必须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这一重大问题,要求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对提高党的拒腐防变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三大《条例》同年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三、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纲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相统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根本举措,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四、查处高官腐败案件继续呈现高压态势。王怀忠被执行死刑,刘方仁、张国光、王雪冰、麦崇楷分别被判处无期、有期徒刑,田凤山、韩桂芝、张宗海、徐国健、刘长贵、阿曼·哈吉、刘金宝、吴振汉、丁鑫发等一批省部级干部和全国关注的黑龙江省系列腐败大案受到严肃查处。这再次显示了党中央“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绝不姑息、绝不手软的坚定决心。
五、中央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集中出台6个改革文件,首次突破单项内容,从整体上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被称为“人事改革年”。同时,中组部还通报了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等4起卖官案件,开通了全国举报用人问题统一热线“12380”。这表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以制度遏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腐败现象驰上快车道。
六、审计署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多家国家机关和企业的财政资金问题,曝光了一批大案。报告涉及问题的严重性、审计对象的地位之高和公开透明为历年所罕见。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迅速查办、惩处有关责任人。监督力度之大、影响之广和查处之严前所未有,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七、湖南嘉禾县珠泉商贸城建设等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受到查处,有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这是将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反腐败重点、纠风治乱工作重点转向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的具体体现。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清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取得良好成效。
八、国务院根据同年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北京市密云县“2·5”踩踏伤亡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火灾三起特大事故和江苏常州“铁本钢铁”事件、四川万源“公款追星”事件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这些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典型案件的查处和曝光,表明政府问责制进一步落实,显示了党和政府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坚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反对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的决心。
九、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这标志着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有了重大改革。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分别组建巡视组,并与中央巡视组一起开展巡视工作。这是加大监督力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督的重大举措。
十、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一批贪官被有关国家移交我国司法机关。成功追查、引渡外逃贪官,标志着反腐败国际交流与协作取得重大突破。这也是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在反腐败领域所取得的成果。
(责任编辑 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