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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反垄断法草案新增六项规定促进公平有序
 
作者:  点击: 时间:2007-6-26 10:09:50 新闻来源:人民日报

 

 

6月2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初审稿相比,草案主要增加了六项新规定。

 

宏观调控不可或缺

 

[新规定一]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立法解读]

 

我国反垄断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统筹协调反垄断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的关系,保护和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审议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说法律委员会认真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初次审议稿的修改体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我赞成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李连宁委员说增强产业竞争力,不仅要提高在国内市场竞争力,还要提高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还要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主导地位和控制力。经过调整修改,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更加全面、更加完整,更加符合我们的国情。

 

允许经营者集中

 

[新规定二]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立法解读]

 

制定反垄断法,应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

 

[审议实录]

 

郭树言委员说草案第二十一条与第十九条规定不相适应,容易导致企业在从事“集中”时,去走取得控股权的路子,这样也不用向国务院申报,二十一条似乎给“集中”开了一个后门。

 

尤仁委员建议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申请过程中,应该引入听证制度,以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听取经营者的合理意见,确保经营者的意见反馈渠道顺畅。

 

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滥用

 

[新规定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立法解读]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而只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明确体现这一原则,以既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促进国内企业做大做强,也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审议实录]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在“排除、限制竞争”前增加“实质”或“严重”字样。第一,所有的企业集中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所以只有过度的集中或是严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企业集中才能被禁止。第二,实质性要件也是反垄断法中的国际通用要件。

 

参加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是限制、排除的情况,但实际上草案第十六条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仅是排除、限制,还有高于、低于价格的问题,因为垄断以后,他给你什么价格,就是什么价格。建议第四十六条的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完善。

 

专营专卖将被严格监控

 

[新规定四]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立法解读]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应予以保护;同时,并对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监管和调控。

 

[审议实录]

 

郑功成委员说有关专营专卖的,也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是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就应该单独立法。如果并不需要国营垄断的,则应当限期改制。打破不必要的垄断市场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必要举措。

 

杨兴富委员说不光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建议在后面加上“损害国家的利益”,因为有些国有资产被一些经营者控制以后,它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方面的情况还不少。有的甚至把国有资产都变卖了,或者转到自己办的企业中去了。这些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把自己经营者的工资提得很高,这也是一种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利润也是职工创造的,最后只有少数人拿高工资,这也是侵害国家利益的表现。

 

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

 

[新规定五]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立法解读]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我们的行业和企业应立足全球市场,增强整体实力,提高国际竞争力。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照本法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公平有序竞争,防止恶性竞争。

 

[审议实录]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韩荣华说,行业协会是一个协会,本身不具有经营的权利,所以,“自律”这个词需要斟酌,应该是“指导”。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可以作指导,其他的比如工商、税务也应当有这样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相互协作,从预防反垄断的角度去界定各自的职责。

 

外资并购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新规定六]

 

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立法解读]

 

近期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问题日渐突出,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对外资并购我国内企业,除应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反垄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目前,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已经作了规定,国务院正在进一步研究完善这个制度。

 

[审议实录]

 

王茂林委员认为,属于国计民生,属于国家重要的、特殊的,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那没二话,该怎么保护就怎么保护。反垄断法对我们国家来讲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既要联系本国的实际,又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而且要有利于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黄庆畅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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