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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企联谊变质成腐败新形式官员中大奖靠手气?
 
作者:  点击: 时间:2007-2-13 14:03:50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腐败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愈来愈多的腐败现象披着“合理”甚至“合法”的外衣招摇过市。政府官员应邀出席企业举办的政企新春联谊活动,“一举”抽获大奖。这其中,果真是政府官员鸿运当头,还是另有蹊跷?对此,反腐败工作该如何应对?近日,记者采访了相关反腐败专家和实务界人员。

 

1、变质的政企联谊活动

 

每逢辞旧迎新之际,各种联欢活动便会粉墨登场,政企新春联谊会,就是其中的一种。政企联谊的出发点,本意是让政府和企业双方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互通有无,加深了解。政府部门通过这样的活动了解企业运作面临的现实问题,向社会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企业通过这样的活动了解政府部门行政的职能与作用,按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

 

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和意志薄弱的政府工作人员却在政企联谊活动中动起了歪脑子,令其演变成为孕育不正当竞争的土壤。记者调查发现,和正常情况相比,变质的政企联谊无需费尽周折,只要在联谊会的抽奖环节稍动手脚即可。

 

2006年年底,某国际家装建材市场北京一家分店举办庆典活动,邀请了辖区城管部门工作人员出席。在活动现场,最吸引人的莫过于“住房免费装修”这项大奖:从原料到做工,一律免费。最后,城管部门的领导“幸运”地捧走了大奖。事后,这家国际家装建材分店的一名员工这样感慨:“怪不得没有划定房子的大小。”

 

类似的现象并不鲜见。杭州百脑汇电脑城经销商徐小斌告诉记者,他的一个同行,就以抽奖的方式向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顺理成章地送上了一台价值过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其实不光电脑行业,其他行业多少都有这样的行动。”徐小斌说。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洁也坦言:“2006年初,我院受理了一系列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案件,其中就牵扯到某系统为揽住大客户而采取类似举措。”

 

2、一般较难认定为贿赂犯罪

 

天上从来不会掉馅饼。显然,这里的“馅饼”是由企业人员事先策划准备,借着“运气”的幌子间接地送给政府官员。对于这种行为,我们该如何进行定性?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认为:“如果真能获得设奖方作弊的证据,性质上应该是对公务人员的贿赂行为。但即使如此,根据我国的法律也难以定罪。因为得到好处的公务人员可能并没有给行贿者谋取利益,或者难以查出他们谋取的哪桩利益和这个好处有因果联系。”采访中,任建明表现出了这样的担忧:由于很难获得设奖方作弊的证据,所以这种贿赂行为几乎可以大行其道。

 

在定性问题上,赵洁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如果单纯考虑行为方式,则有关人员应当构成贿赂。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行为以抽奖的方式进行,我们很难发现奖品获得方为赠与方谋取利益的行为与事实。缺少这样的必备要件,较难认定其构成贿赂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贪污罪

 

对于任建明的担忧,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吴新华却表示,现行法律并非无所适从。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是有关贪污罪的定性及量刑规定。也就是说,在上述行为中,政府工作人员若以公职身份出席活动,同时中奖所得物的价值数额较大,且政府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将中奖所得交公。那么,可以认定该政府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对公职人员出席相关活动就有明确规定。”吴新华从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网页上给记者调出这样一则问答信息:倘因公职身份被邀出席餐宴,并因参与抽奖而赢得的礼物可以收吗?答案是明确的:先应清晰的是公务员以公职的身份出席有关场合,是其部门的代表,其出席实际上也是工作,故应谨言慎行、保持良好操守。在餐宴中的抽奖活动应尽量避免,倘无法推却,且抽中礼物,则应把礼物交上级处理。如果是部门内部的抽奖活动或交换的礼物,则可以接受。

 

“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公务人员是以私人朋友身份出席,或者中奖所得物的价值较小,那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罪。”吴新华最后的说明告诉记者,对于变质的政企联谊,贪污罪也不能将其一网打尽。

 

4、专家建议规范公职人员参加涉企活动

 

贿赂犯罪较难认定,而贪污罪也未能将其一网打尽,那我们如何面对游离于法律边缘的变质政企联谊?

 

“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点,也是最主要的,要对公务人员能否参加此类活动作出规定。我个人认为,应该明确规定公务人员不能参加这样的抽奖活动,至少和设奖单位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公务人员不能参加这样的抽奖活动。在这一规定的执行上,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例如,报告和说明的责任要归拟参加活动的公务人员个人。即受到邀请的公务人员在对能否出席不清楚的情况下,要主动向所在政府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进行报告,并就本人的管理工作和举办活动的单位是否有直接关系作出说明。第二点,要对搞类似活动的企业或其他单位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任何机构不能通过此类活动进行贿赂。抽奖活动要符合机会均等、公开、非歧视等基本要求。”任建明提出了这样的建议。

 

对此,赵洁则强调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她说:“只要建立起配套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使职权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运行机制更为透明、公开,则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防的作用,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的威慑力去预防犯罪。”

 

5、尽量缩小反腐败滞后于腐败的程度

 

变质的政企联谊活动告诉我们,腐败的手段总是日新月异,且越来越具迷惑性。对此,我们的反腐工作怎样才能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应对腐败形式的不断变化呢?

 

赵洁认为,腐败的手段之所以能变化万千,主要是因为在某些职权领域和环节存在着机制的不健全或透明度不高的问题。“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仍然是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让社会各界都有途径和渠道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机制,实际上也是起到了一种公众监督的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发现或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予以改善。在找准症结所在的基础上,才能对症下药。这是反腐败的一个关键。”

 

任建明则认为,腐败和反腐败是一个长期较量的过程。腐败的动机几乎不发生多大的变化,但腐败的手段却总处于不断的花样翻新之中。所以,反腐败法规要基于腐败的本质去制定,而不能追踪腐败的手段。任建明告诉记者:“我国过去的反腐败建规立制工作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追踪腐败现象或腐败手段的误区。这种情况必须尽快改变。当然,即使改变了建规立制的基本思路,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因为腐败手法的创新是一种客观存在。这就要求反腐败机构要不断地提高敏感度,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者在执法层面或者在立法层面快速跟踪,以尽量缩小反腐败滞后于腐败的程度。”(作者:徐盈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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