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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实现治理商业贿赂目标的严肃议题
 
作者:  点击: 时间:2006-9-20 新闻来源:中国检察日报

 

 

  商业贿赂特指行贿者是企业或企业雇员的一类贿赂型腐败。当前,我国反商业贿赂形势严峻。为了以较小的社会总成本、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扭转商业贿赂成风的状态,策略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因素,而成为必须严肃对待的议题。

 

  在此,有必要讨论一下治理商业贿赂行动的目标问题。首先,治理商业贿赂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手段。举例来说,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坚持“有案必查、查案务尽”,这不是目的。而治理商业贿赂的真正目的是要清除经济活动中贿赂成风的“潜规则”,重现公平、透明、合法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效率目标,避免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防止商业贿赂对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污染。

 

  由于存在一些现实约束条件,因此要达到上述目的,必须考虑成本和时间两个因素。约束条件之一是政府执法力量有限。查办案件需要投入大量执法资源,这可以看做是打击商业贿赂的直接成本;约束条件之二是查办案件不可避免地要带来负面影响,这可以看做是打击商业贿赂的社会成本。比如,倘若在医疗领域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使各大医院的医生50%被投进监狱,70%被注销注册医师资格,很可能一时间病人无医可投,其社会成本将十分高昂。鉴于此,反商业贿赂的目标是以高成本、长时间实现的,还是以低成本、短时间实现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假如我国治理商业贿赂的目标是以高昂的直接成本和巨大的社会代价,经过20年才实现的,那么这个目标的实现基本上就没有太大意义了。总之,要试图以最小的社会总成本、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终结商业贿赂成风的状态,策略就成为一个严肃议题,尤其在那些商业贿赂严重的领域,选择科学的策略更为关键。

 

  必须指出的是,一味地坚持原则并不总是好的,甚至是有害的。“有案必查,查案务尽”是坚持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执法资源的约束,可能在多年之后,已经发生的案件都查不完,巨大的查案直接成本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成本将是政府和社会难以承担的。更严重的是,商业贿赂现象完全可能依然如故,贿赂之风根本没得到扭转。因此,必须综合考虑,选择科学的治理商业贿赂策略。

 

  简单地说,科学的策略就是科学设计的“特赦”政策,目的是解脱和教育多数而严惩少数首恶分子,使贿赂之风在短期内得到明显扭转。对整个社会来说,这是代价最小、见效最快、效果最好的现实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策略不是司法实践中针对腐败个案的从轻处罚策略,而是普遍的特赦政策——凡是符合赦免条件的都可以免除处罚。

 

  为了证明策略及其设计科学的重要性,举当年香港在反腐败策略上的经验教训是非常直观的。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香港,警察系统是腐败的重灾区。1974年2月15日,廉政公署成立。之后数年,廉署始终坚持打击一切警察弊案的原则,而丝毫不考虑策略议题。由于涉及腐败警察人数众多,这样一个几乎要“人人过关”(当时警察系统很多人员称这是针对警察的“大清洗”和“清剿”)的肃贪行动,终于在廉署1977年9月至10月间查处尖沙咀警署集体腐败案之后,直接触发了导致香港社会严重动乱的“警廉冲突”。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廉署在成立后两年多时间里坚持肃贪至上的原则,勇气可嘉、效率极高,但警察系统严重腐败的趋势并未扭转。尖沙咀警署集体腐败大案就是最好的证据。

 

  香港的反腐败策略是在十分被动的形势之下出台的。由于条款设计不合理,特赦过宽,几乎酿成了更大规模的警察暴乱和香港社会的全面动乱。1977年10月28日,“警廉冲突”发生。为了平息暴乱,港督最初的特赦令于11月5日发布。该令规定:1977年1月1日之前,香港社会所有腐败行为的罪行都予以免除,但不包括当时已经被通缉或逮捕的警务人员。

 

  按理说,此特赦令十分宽大,已经解脱了绝大多数腐败的警察。但是,这种显失原则的特赦令使一些高级警察似乎看到了进一步向港督讨价还价的可能。于是,警察系统非但没有停止暴乱,反而变本加厉,甚至要挟港督下令解散廉署,以永除“后患”。好在特赦失策之后,时任港督还算英明:召开紧急立法会,强行通过《警察条例》修正案,方平息了警察暴乱,使香港社会的秩序和法制重新得以恢复。

 

  过宽策略条款对于打击腐败同样不利。后来,尽管受到特赦令的掣肘,港督依然下令廉署继续调查警察系统腐败,于1978年4月将118名严重腐败警察逮捕入狱,随后又变相迫使这些人以“自愿辞职”名义离开警察队伍。在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肃贪至上——警察暴乱——特赦过度——策略修补——继续打击首恶分子,香港警察系统严重腐败的风气终于被彻底扭转。香港的教训非常深刻,其在选择反腐策略上的经验,非常值得今天内地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所借鉴!

 

  总结香港的教训说明,科学的反腐策略是:有条件的特赦政策,必须同时兼顾反腐效果和必要的法律原则。香港最初的特赦政策只考虑了时间因素,而且划线过宽,相当于无条件特赦政策。有条件的特赦政策应当同时包括时间、情节甚至态度等因素,即除了在时间上划出界限外,还要考虑贿赂情节和贿赂者的态度,只有那些在特赦时间界限以前、情节较轻、态度较好者才能得到赦免。这样的特赦政策,在片面原则主义者看来,虽然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但却鼓励人们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在道德上是值得称许的,在实现反腐败的目的上更是大有益处。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政策必须能够解脱和教育多数,而集中有限执法资源使少数首恶分子得到惩处。不解脱多数,阻力太大,案源也会不足;使首恶分子漏网,也会危害腐败风气的扭转。因此,在具体策略界限的确定上需要慎重斟酌。

 

  有没有策略是至关重要的。有了这样的策略,会非常利于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的推进以及主要目标的实现。在当前各部门、各单位普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的阶段,策略政策对于有效防止其走过场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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